美国最早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是1948年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该法在1977年修订后改名为《清洁水法》。另外,1974年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法》根据人体健康标准制定了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在1996年该法修正案中要求各州对水源地进行评价并建立水源地保护体系。这两部法律对于美国饮用水源管理机构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美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是在美国政府运作机制的框架下运行的,分别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上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图3‐3不同组织在美国环保局应急反应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