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国医院正在践行着很多的患者自决事务,甚至使用贵重药物也需要患者自决和签字同意— — —这是一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议题,而非医疗知情同意议题。也就是说,我国医师对“患者自决”的概念并不陌生,只是患者个人的自决内容不同罢了。美国的患者自决法案明确界定了什么是患者的“预立医疗指令”,即患者在失去作出医疗决定能力之前的某一时期内形成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主要是预先规定的治疗选项和(或)事先指定的代理决策人(surrogate decision maker,参见第16章及附录之“医疗委托书”)。这时,患者的自治 ......